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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军事课教学的研究、咨询、评价、指导和服务作用,推进新型高校智库建设,进一步深化军事课教学改革,创新发展理念,推动军事课教学质量提升,特成立第四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育部聘请并领导的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性质,接受教育部委托,对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进行研究咨询、评价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成员等若干人组成。下设普通高等学校组和军队院校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由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专家中择优选聘。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爱国防教育和学生军事训练事业,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长期从事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或相关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在全国或本地区军事课教育教学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原则上具有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协助各组处理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成员。
第三章 任务
第五条 把握本领域国内外有关学科、课程建设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军事教学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准确判断军事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则上每学年对军事课建设状况开展一次系统调研,定期向教育部提交咨询报告和建议。
第六条 在教育部领导下,组织制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课程建设的具体要求。指导、规范、审查军事课教材、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促进高等学校军事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条 组织参与军事课教学展示、骨干教师研修、巡回授课、学术研究研讨和信息交流等方案制定和实施,组织专家积极参与活动,切实提高活动效果。
第八条 组织承担国防教育和学生军事训练专项等研究的选题、申报、评审与后续检查验收工作。
第九条 针对国家加强和改进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事业的重大部署、重要举措,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巡视、检查工作,及时向教育部提交检查报告、反映真实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条 与相关专家和组织合作,组织推动本领域学科、基地和其他相关机构建设。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定期义务承担教学指导委员会赋予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扩大会议,各组可根据工作任务及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年初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教育部。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年底起草年度工作总结,报教育部。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总结经验成绩,协调推动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发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须经教育部审核。
第十六条 委员所在单位为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并为委员提供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必要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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