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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能申请个人小客车指标吗?
答:可以。《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港澳台居住证办法》)实施后,我市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部署,并强调落实“同等待遇”要求。《港澳台居住证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便利,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我市作为小客车总量调控城市,申请小客车指标是“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的重要前置环节,应贯彻落实《港澳台居住证办法》的部署要求。因此,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能申请个人小客车指标。
二、 个人小客车指标主要包括哪些类型,需要通过何种方式获得?
答:依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小客车指标主要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等。增量指标是指,申请人符合“居住地在本市”、“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等条件,拟新购置车辆申领的指标。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指标和普通车指标。更新指标是指,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审核后,以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增量小客车指标。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个人申请增量指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依据《调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居住地在本市。(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四、《港澳台居住证办法》出台前,如何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地在本市”的申请条件?
答:《调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港澳台居民“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规定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民居”(“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均简称“港澳台通行证”)。《港澳台居住证办法》出台前,通过以上审核即视为符合“居住地在本市”条件。
五、《港澳台居住证办法》实施后,如何落实“同等待遇”?
答:落实“同等待遇”,是《港澳台居住证办法》的主要精神,也是我市贯彻这一部署强调的重要要求。《调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规定为,“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这一规定为落实“同等待遇”要求、对“居住地在本市”审核情形略作拓展创造了条件。经研究,在保持《调控管理办法》不突破的前提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视为“本市居住证”,与以上规定进行衔接,即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视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实现了“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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