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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2014年1月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理工大学(下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强化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校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学校可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检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按新生入学对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未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档案。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年学费后方可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由各学院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参照《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科各专业学制(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四年,按国家特殊招生政策招收的学生学制可延长至五年。
第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年限为学制加两年,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年份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生离校。
第十五条 符合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若需延长,须在第七学期中(11月份)提出书面申请与修读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结业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以旁听方式学习其未修或未及格的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并参加考试,也可以直接申请参加相应考试。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的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课原则上要通过结课考试以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可以不组织结课考试,成绩一般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成绩及格者,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对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实行重修或重考。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不得旷考、作弊。凡擅自缺考(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0”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节 专业分流、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可在第三学期前、第五学期前进行专业分流,或在第七学期、第八学期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确定专业方向。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原则上根据本人志愿同时按照综合成绩排名选择所在专业大类内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10%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初申请在全校范围内选择专业(亦须满足转入专业设定的条件),学习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15%的学生可在第五学期初申请在专业大类中选择专业;
(二)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四)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四条 经学生同意,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本科一、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学生;
(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
(三)正在休学的学生;
(四)教育部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特殊学生。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转专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理工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办公室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时间不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定向、委托培养。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次数最多为二次。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必须停课休养、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含个人办理出国留学)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被所在学院认定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得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期教学计划规定学分1/3(含1/3)以下;
(二)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十五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处理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经校长办公会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学校向本人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本人,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本人申请退学,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授予学士学位,发给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结业后通过旁听或直接参加学校课程考试等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专业、辅修专业相应证书发放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会等学生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网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我校学生奖励办法参见《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北京理工大学关于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生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由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停发或收回其奖学金;
(二)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
(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
(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五)拒不承认错误;
(六)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十)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再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两次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申诉。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存有异议,须自决定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十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生违纪行政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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