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节选)

阳光学习网    来源: 北京理工大学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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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节选)
校学位[2010]7号
(2014年6月补充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习要求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学制+2年)内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水平要求制订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总体要求,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确定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  学位申请
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我校本科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  学位审批与授予
我校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各学院应对每个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等情况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作出授予、缓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教务处进行汇总并负责对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教务处汇总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备案,负责将相关材料归档并上报授予信息。
教务处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本工作细则(节选)第二章第五条适用于2013级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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