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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学校周边医疗服务 一、就诊主要场所
(一)校内医院
鲁东大学校医院位于南校区,建筑面积约4200多平方米,校医院拥有病床50余张,辖东、北校区2个门诊部,属综合性社区、社会医保定点医院。
校医院拥有一支临床经验丰富、综合能力较强、操作技术熟练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0余人。设有14个医技科室,如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皮肤科、口腔科、中医科、理疗科、验光配镜等。拥有日本导津X光机、美国GE彩超、红外线乳腺扫描仪、口腔综合治疗椅、五分类血球计数器、血流变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十分析仪等医疗器械。
医院内科、外科、儿科、妇科位于医院一楼西侧,眼科和口腔科在二楼西侧。护理部在医院二楼,负责日常的注射和输液业务。辅助科室有放射和检验,分别位于医院的一楼、二楼东侧,医院的药房在一楼东侧北面,挂号、收费位于大厅。
医院在三楼设有办公区,西侧分别问院长室(中医科)、副院长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书记室)、会计室,东侧分别是医院办公室、医保办公室、预防保健科。
医生值班室电话: 6672712
护士值班室电话: 6672713
东区门诊部电话: 6672415
北区门诊电话: 6674258
(二)校外医院
1、烟台芝罘医院:全民所有制二级甲等医院,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位于青年路51号,预约电话2960201,乘16路到烟台芝罘医院站下车。
2、烟台山医院:始建于1860年,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急救、康复于一体的综合性三级医院和涉外定点医院,位于烟台市解放路91号,预约电话6602138。乘3路、6路、46路,到烟台山医院站点下车。
3、烟台毓璜顶医院:始建于1890年,为烟台市最大的综合性医疗保健中心、三级甲等医院,位于芝罘区毓东路20号,联系电话6691999(总机)。乘52路在南大街名品服装商厦站下车,往南150米可达;学校西门乘46路在烟台毓璜顶医院站下车;东校区暂无直达公交线路。
4、烟台山医院南院(烟台肿瘤医院、烟台职业病医院):三级医院,位于烟台市机场路167号,乘坐46路、70路公交车至烟台山医院南院站下车。
5、解放军107医院:三级医院,位于烟台市只楚南路7号,学校西门乘坐33路公交车可达。
6、烟台口腔医院:二级医院,位于烟台市北大街142号,乘坐3路、52路公交车可达。
7、烟台市中医院:三级医院,位于烟台市幸福路39号,乘坐16路、41路(交警二大队站换乘82路或48路)、41路(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站换乘47路)、70路(烟台汽车总站换乘2路)可达。
8、烟台市传染病医院:二级医院,位于烟台市环山路62号,乘坐52路、3路或16路(在芝罘医院站换乘7路)、33路(南山隧道站换乘59路)、46路(南山公园站换乘7路)公交车可达。
二、医保报销政策
为保障学生权益,尽量减少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引起的生命财产损失,学校倡导全体学生都能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入保当年起到毕业)。同时,作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提倡学生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选择参加商业保险。
(一)普通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校学生参加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按照《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执行。
参加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从参保当年9月1日起享受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标准:我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按照二档标准(每人每年300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保险待遇:
1、住院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每次因病住院,在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内,根据医院等级按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最高可支付85%,二级医院最高可支付70%,三级医院最高可支付60%。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直接在所住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报销手续。
2、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病种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起付标准(一年3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50%。
3、普通门诊(含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800元。
4、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就诊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和校医院统一发放的门诊报销专用病历就诊,否则不予报销;经校医院就诊后确实需要转院就诊的,需当日值班医生签署转诊意见,转诊产生的门诊费用可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学生未经转诊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非住院产生的门诊费用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报销政策
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是大学生参加普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主要解决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鼓励和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凡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按照投保公司的报销规定执行。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因意外伤害住院产生的费用,在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报销后,符合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报销条件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报销部分仍可由投保公司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具体规定以保险合同为准。
1.缴费标准:自费,每人每学年100元,参保年限自定。
2.赔付限额:死亡、伤残保险金额60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额8000元。
3.理赔理算:
医疗费用险在保险公司要求首先赔付时,则保险公司收取医疗票据原件,通过审核医疗费用后获得合理医疗费用,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理算结果不得超过医疗责任的剩余保险金额。
医疗费用已经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金给付遵循费用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根据分割单和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反映的数额按保险合同计算;计算结果不得超过医疗责任的剩余保险金额。
4.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
医疗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因保险事故至医院治疗,累计治疗天数为180日为限。
赔付比例:1000元以下,赔付50%
1000元以上至5000元,赔付6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赔付7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赔付80%
30000元以上赔付90%
5.投保方式:
2016级新生若自愿参加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可在入学报到后以班级为单位登记办理相关保险手续。鲁东大学学校周边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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